通知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您收 到的通知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公用事业公司拟定 开始断停服务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通知日期后的 第 30 天
- 通知前 30 天 服务账单的金额
- 关于如何支付这 30 天账单的说明 以及您无需对房东拖欠账单负责的保证
- 解释您根据
州法律享有的合法权利,其中包括:
- 从租金中扣除您为公用事业服务 支付的费用的权利,以及
- 获得保护的权利,从而避免因行使支付费用以继续 使用公用事业服务的权利而遭到房东报复
如果我没有收到上述通知,我该怎么办?
- 如果您作为租户没有收到关于您公用事业权利的通知,您应立即联系公用事业提供商
- 告知公用事业提供商您是租户,且公用事业服务由您的房东负责
- 要求其提供一份说明您根据以下法规享有的州法律权利的通知:
- 对于费城水务部 (Philadelphia Water) —《公用事业服务租户权利法案》(Utility Service Tenants Rights Act)
- 对于 PECO 和 PGW —《租赁场所服务中止法案》(Discontinuance of Service to Leased Premises Act)
- 如果公用事业提供商不同意向您提供法律要求的通知,您应提出异议:
- 对于费城水务部 — 直接致电 215-685-6300 联系水务局 (Water Revenue Bureau),并索要一份非正式听证请求表
- 对于 PECO 和 PGW — 联系公共事业委员会 (Public Utility Commission),并拨打 1-800-692-7380 提交非正式投诉
- 如果您未收到法律要求的通知,而您的服务被断停了,或者您对自己的权利有任何疑问,您应该寻求法律援助。
我必须向公用事业公司提供我的租赁合同副本吗?
法律要求公用事业提供商向每个“合理情况下可能”有租户入住且租户会受公用事业服务断停影响的房屋或公寓发出通知。 您没有法律义务向公用事业公司提供您的租赁合同或相关信息以有权获得通知。 未向合理情况下可能有租户入住的房屋或公寓发出通知,这构成了违反州法律的行为。
收到通知后,您可能需要提供身份 信息并证明您是租户,以便继续使用服务。
我能否取代我的房东成为该公用事业公司的客户?
根据州法律,任何可能因房东名下服务 断停而受到影响的租户都有权同意, 若该公用事业公司能够提供该项服务(通常是指租户的住所 有独立计量表),则后续公用事业服务将以租户的名义 提供。 请直接向该公用事业公司 咨询如何以您的名义申请服务。
我的房东能否致电该公用事业公司并要求断停服务?
不能。 如果 房东想要切断服务,适用的规则与房东 不付款时的规则一样。 该公用事业公司仍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并告知租户 有关继续使用服务的权利。